
在我國,依據《食物衛生法》的規定,食物出產運營企業和食物商販,有必要先獲得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掛號或許變更掛號。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適用對象,包含各種供人食用或許飲用的制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物又是藥品的物品,可是不包含以醫治為目的的物品。
衛生許可證可適用的行為,包含全部事物的出產(不包含種植業和養殖業)、收集、收購、加工、儲存、運輸、陳列、供給、銷售等活動。衛生許可證的運用主體,包含全部從事食物出產運營的單位或許個人,其中也包含職工食堂、食物商販等。
領證過程
①申請報告;②《XX市衛生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③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④衛生管理組織(架構)名單;⑤各類場所衛生管理制度;⑥主要出產設備清單;⑦建設項目四置圖、平面布局圖(空調系統出產車間、出產設備、給排水系統、衛生設施布局、通風排氣),要求提供藍圖或電腦打印圖(標明尺寸、面積和運營單位名稱)。(已在我所處理建設項目衛生驗收合格的單位可免提供);⑧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常識培訓證(申報時可不需求提供,但領證前有必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