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當告貸是買房者(典當人)向銀行(典當權人)借錢的方法。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典當物,與銀行簽定典當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法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告貸的保障。此項告貸須付利息,買房者(典當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后,便可收回典當品--"房子所有權證"與"土地運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告貸之前,事實上并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子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告貸,銀行能夠依法作出處理。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出售方法,它與典當告貸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子所有權"來保障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實施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為更好地支撐"三農"開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增加告貸品種,保障告貸安全。保護假貸兩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抵押貸款是告貸人向公司告貸時,愿以自有或第三人工業作保障的一種告貸方法。告貸人到期不能歸還告貸本息時公司有權處理其典當物作為歸還告貸本息及相關費用。處理典當告貸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相等、協商的基礎上簽定典當告貸合同。典當物的規模:契合法律規定的有價值和運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如房子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能夠流通、轉讓的物資或工業。
以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房子典當的,其典當額以典當人能夠處分和收益的份額為限;有運營期限的企業法人以其房子典當期限不得逾越其運營期限;以具有土地運用年限的房子作典當的,典當期限不得逾越土地運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運用年限減去已運用年限后的剩下年限。以房子作典當的應將該房子占用規模內的國有土地運用權一起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