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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規范以下,而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材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滿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景象之一者,應按銷售額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運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材料的;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越小規模納稅人規范,未請求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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