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處理無需許可證的《個體戶營業執照》,要到轄區工商所請求處理,需提交的資料有:運營者相片、運營者身份證及復印件、運營場所證明(即房產證復印件、房子租賃合同)。
二、處理涉及許可證(如運營食物、餐飲等)的《個體戶營業執照》,先憑身份證到轄區的工商所預核稱號,憑預核稱號到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請求處理《食物流轉許可證》或《餐飲運營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后,與上述資料一起到轄區的工商所處理執照。
三、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工商企業、個體運營者的允許從事某項出產運營活動的憑據。其格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規則。
四、其登記事項為:稱號、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運營范圍、運營方式、從業人數、運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于公司居處或營業場所的醒目方位,營業執照不得假造、涂改、租借、出借、轉讓。
五、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運營者一概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注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