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以來,注冊資本金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這意味著:公司股東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約定自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等內容在申請注冊時,先擬定并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
注冊資本金認繳制下,大大的刺激了創業激情,但操作不當,可能會交錯什么稅——認繳制下,財務做錯賬,企業多繳印稅
某公司11月份成立,2000萬認繳注冊資本,股東未實際投入資金。成立當月,會計在做賬的時候將認繳資本計入“實收資本”。次年3月,地稅局針對該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根據注冊資本的萬分之五計算,地稅要求企業依法補印花稅1萬元。
會計還很納悶,印花稅不是按照實繳資本來繳納的嗎?為什么認繳制下地稅局還要求企業繳納印花稅呢?
答案是:企業注冊資本認繳制下,由于股東資金尚未到位或者未全部到位,注冊資本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未繳足的部分不在實收資本科目中反映。
這說明,對于未收到的注冊資本,不能做“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的賬務處理,因為這樣操作不僅會給企業帶來虛增資本的風險,更重要的是提前繳納印花稅。在當下來看,這相當于是多繳了冤枉稅。另外,“其他應收款”的余額變成股東借款的話,超期未歸還,股東還會涉及到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些都是真金白銀的損失。